• @兖州人,5月1日起执行!电动自行车需带牌上路、佩戴头盔…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04-29  /  浏览:5851 次  /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

提出明确要求外

对登记和通行

停放和充电也做出了相关说明

其中骑电动车接打电话、不戴头盔

拒不改正将罚款


接下来小编带你划重点!


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和通行


购车30日内可凭有效购车发票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登记和通行


骑电动车接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罚款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停放和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做出明确规定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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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兖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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