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意见原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全文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9-26  /  浏览:4914 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

品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要求,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足专业监督执法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完善监督机构、人员考核制度。保障功能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监管。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作用,严格限额以下工程监管服务,并落实限额以上工程属地巡查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巡查抽测。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


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协调督办、公开曝光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引导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惩戒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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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各环节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占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提高设计方案安全性、适用性、宜居性。严格初步设计审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节能等设计专篇审查变更,严格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强化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加强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改革建设组织方式。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探索建筑师负责制。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保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七、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提升建材产品质量,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在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要求,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编制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四五”规划,修订绿色建筑配套文件,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高品质建筑,完善相关引导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完善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效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节能、消防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全面清查掌握既有建筑手续办理情况等信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发展规划(2021-2025),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领域标准制定。引导行业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先进适用团体标准和“领跑者”企业标准,增加市场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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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化住建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推进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推进BIM技术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支持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带动施工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创新。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完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响应处理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重点建材的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合力,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其所属专项试验室质量行为。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定期评估通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实施状况。(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提升建筑队伍素质。严格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鼓励施工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发展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保障支持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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