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兖州征地最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南王屯,刘岗,鲍家林,程村,前海村,粉店等...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8-01 / 浏览:3932 次 /
- 2020-08-01 更新 投诉举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新兖镇南王屯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新兖镇南王屯村土地位于南王屯村耕地西侧、南王屯村耕地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908亩,涉及水浇地1.107亩,果园0.801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2.4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新兖镇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2.402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新兖镇南王屯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862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兖镇镇政府、南王屯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联系电话: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鼓楼街道刘岗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鼓楼街道刘岗村土地位于刘岗村西侧,刘岗村耕地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9105亩,涉及水浇地3.7545亩,农村道路0.156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7.373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鼓楼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7.3735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鼓楼街道刘岗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8658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鼓楼街道办事处、刘岗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3423296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新兖镇鲍家林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新兖镇鲍家林村土地位于鲍家林村耕地西侧、鲍家林村耕地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6875亩,涉及水浇地1.6575亩,农村道路0.03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968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新兖镇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0.9688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新兖镇鲍家林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5313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兖镇镇政府、鲍家林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3423296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新兖镇程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新兖镇程村土地位于程村耕地东侧、程村耕地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2.09亩,涉及水浇地10.638亩,农村道路1.452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8.585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新兖镇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78.5850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新兖镇程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8.135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兖镇镇政府、程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3423296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颜店镇前海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颜店镇前海村土地位于前海村耕地西侧、前海村耕地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6.789亩,涉及水浇地6.552亩,农村道路0.027亩,河流水面0.21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兖州区第四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其中0.21亩为未利用地,征地综合区片价下调20%,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经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4.8万元/亩标准补偿,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0.48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颜店镇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0.482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颜店镇前海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0.1835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颜店镇镇政府、前海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3423296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酒仙桥街道粉店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酒仙桥街道粉店村土地位于粉店村耕地东侧、粉店村耕地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8210亩,涉及水浇地1.821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836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已由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1.8365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酒仙桥街道粉店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7315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粉店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兖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3423296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