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租购并举 以科学态度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7-11-21  /  浏览:4064 次  /  
    住房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大事。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城镇居民尤其是新增市民的住房需求仍然旺盛。如何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是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在制度建设上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强化配套政策,打出组合拳,使城镇住房制度更趋完善。
 
    近5年来,我国住房保障成就显著,近8000万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6000多万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公租房保障能力显著提升,1900多万住房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房地产调控成效显现,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稳定。目前,一线城市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回落,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也趋于稳定。同时,住建部正在进行12个大中城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支持北京、上海积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今后一段时间,在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并解决城镇新增市民的住房需求,应加大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抑制投资性需求,促使住房回归居住属性。这就需要优化住房供给结构,逐步建立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目前,许多城市租赁形式的保障房供应相对不足。应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居民的需求。在产权制度方面,探索建立多元住房产权模式。除了完全产权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受限制产权住房外,还可以探索政府和其他主体各自拥有一定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在政策上,可以鼓励单位、集体、个人将空置房投放住房租赁市场,以盘活存量,充实城镇住房供给市场。还应发展符合住房制度完善方向的新型房地产企业,如住房租赁企业等。
 
    科学定位住房保障水平。完善城镇住房制度要坚持科学态度,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尊重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在保障房的供给中,应注意提供教育、交通、医疗等配套生活基础设施,努力营造便利、绿色、和谐的生活环境。但要认识到,保障房保的是基本居住权利,而非追求所有居民居住条件的均等化和无差别化。在保障房供给中,政府可以通过税费减免、部分持有产权等形式给予受保障群体一定政策倾斜,让保障房充分发挥惠民效应。同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审查保障房申请资格,通过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做到保障房分配公开公正。
 
    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在建设方面,改进保障房尤其是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立项、开工、验收、运营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加快保障房项目进程。在管理方面,对商品房和保障房实行不同管理办法。对保障房,政府应从土地供应到市场流转各个环节予以管控。比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房土地供应规划,设定相应的保障房管理服务体系。又如,加强住房租赁税收管理,给予相关主体税费优惠,保护和提高租赁住房供给主体的积极性,既充实房源,又稳定租金水平。应当看到,今天的中国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已经积累起相当多的经验。应当总结经验,着眼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进行制度设计,更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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