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搬迁费提高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4-04-14  /  浏览:1954 次  /  

昨日,记者了解到,《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3月26日正式施行。按照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上调,同时产权调换房屋未按期交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从逾期之月起分时段增加临时安置费。

  记者了解到,2011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曾发布实施了《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此次3月26日新发布施行的新办法在内容上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变化,首先是济宁市辖区的范围发生变化,市辖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另外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兖州区可以参照新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新版办法:详细列出向公众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相比过去暂行办法,“新版”办法在内容上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在房屋征收开始前,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非常关注,但是过去的暂行办法并未详细列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涵盖哪些内容,“新版”办法专门就此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根据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及奖励标准应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补偿方案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房源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政策、征收实施步骤、签约期限。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集中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有所提高

  记者仔细浏览了新旧两个版本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现,在房屋补偿方面,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商业用房的一次性补偿标准都为按一、二、三、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建筑面积每平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的补偿。

  但是其他房屋的一、二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三、四级地段给予的补偿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900元补偿上调到1000元,五级地段由原来的750元上调为800元。

  新版办法另一个变化就搬迁费、安置费的提高。新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15元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比旧办法分别增加了5元和200元。

  在安置费方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期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未按期交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从逾期之月起分时段增加临时安置费,一年以内(含一年)增加50%的临时安置费,一年以上的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费;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分时段增加临时安置费,一年以内(含一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支付,一年以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4元支付。

  新版办法还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按期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到30元的标准支付,征收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支付。同时,产权调换房屋未按期交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分时段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年以内(含一年)增加50%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一年以上的增加10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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